(四) 进一步规范与党外人士交友制度。坚持市级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市委常委、市政府党员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中的党员市级领导干部要在工作中加强同党外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意见,增进共识。对党外人士要以诚相见,平等相待,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代表人士联系交友制度。
(五) 切实做好党外人士的实职安排工作。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把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全市干部管理整体规划,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逐步扩大配备党外领导干部的范围和数量,并积极安排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正职。区、县(市)政府要配备党外副职,暂无合适人选的要留出空额,或由上级党委推荐、选派。职数已满但没有配备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待领导班子调整时逐步过渡到规定职数。积极支持党外领导干部的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党组会议一般要请他们列席。党委统战部门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党外干部的了解、考察和推荐工作。党委在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的意见。要加大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和安排力度,并注意保留一批有代表性的无党派人士,切实解决新老交替问题。
(六) 切实加强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外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制度,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后备干部队伍。要按“一职二备”的原则,形成局、处、科三级后备干部队伍。凡被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党外人士,组织、统战部门要建立档案,制定培养规划。通过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使他们熟悉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各级党委要保持党外后备干部队伍的稳定,有计划地保留一批优秀人才在党外,对党外领导干部加入中共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并事先征求上一级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七) 充分发挥党外人士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作用。党外人士在市和区、县(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应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党外人士。统战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党外候选人的提名工作。要保证党外人士在政协委员中所占比例不少于60%,在政协常委中不少于65%,党外政协副主席占多数。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党外人士要占有适当比例,政协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党外人士担任专职领导干部。政协委员的提名,党内领导干部人选由组织部提名,党内其他人选及党外人选由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汇总报党委审定。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应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