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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还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做好相关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三、抓紧完善执法公示制,建立、健全评价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行政执法公示制是《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法制度,1998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建立了执法公示制度,方便群众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近年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频繁,行政执法公示制的有关内容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执法依据,调整公示内容,并于今年4月底以前将调整后的公示内容报市法制办备案。要结合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认真改进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完善执法公示制。此项工作今年6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既体现严格执法的一般要求,也体现执法专业特点以及体制改革进展的指标体系。
  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层层分解,科学地量化到每一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执法责任清晰、执法标准明确。
  四、以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为重点,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全市实施执法责任制以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程序和文书,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但是,行政执法领域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今年,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此为重点和突破口,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改,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要逐步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以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今后,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各自主管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送市法制办。
  为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水平,市人民政府还将责成市法制办于2003年7月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活动,评查结果作为衡量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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