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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停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停车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能交函[2003]25号 2003年3月10日)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宣恩县客运站能否收取停车费的请示》(恩施州)[2003]1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应班车”,在当时情况下是作为临时配载车,现各种车辆已由个体承包,因此已不存在“应班车”说法。
  二、《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中途停靠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按辆次收取车辆停放费:大型汽车8元/天,中型汽车5元/天,小型汽车3元/天,车辆停放时间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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