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综合开发管理费实行上缴下拨制度,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各代收单位在年初须将收支计划和上年度决算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批,每月5日前,将代收费收入月报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各代收单位根据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收支计划和实际代收情况,将资金使用申请表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建委审批。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按照上缴下拨有关规定,按不超过40%的比例,联合行文将房地产开发管理费拨付到各代收单位所在的区县。
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区县的综合开发管理费,应按规定的用途开支,专款专用。综合开发管理费主要用于十个方面的开支:
1.补充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的办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会议费、业务费、培训费、购置办、公用具等费用;
2.组织项目的规划、实地勘察、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费用;
3.组织协调和落实集体土地的预征和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费用;
4.组织进行开发项目的经济测算,拟定项目和招标方案和标底价格,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决标的开支费用;
5.组织拟定拆迁安置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人员协调的费用;
6.在工程建设中与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管理工程进度、质量等费用;
7.组织项目竣工后的单项验收、综合验收和交接过程发生的费用;
8.扶持住宅新型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住宅建设科技化、专业化等费用;
9.组织住宅小区试点工作等费用;
10.其他经批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费用。
各区县要加强对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征收管理,严格规定的支出范围,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若发现挤占截留挪用的将扣减下一年度支出计划,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代收单位的代征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票据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将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被查处的违纪事项,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综合开发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淄博市市级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票款分离”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表(略)
附表二:淄博市市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代收单位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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