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财政局、物价局及市直有关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的步伐,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级次和执收单位
综合开发管理费为市级收费项目,项目编码统一为03—24,执收单位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为全面搞好综合开发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在各区县设立代收单位(见附件一),具体从事市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代收工作,综合开发管理费全部为银行代收,代收办法为:区县代收单位按统一编码填写“缴款通知书”,由缴费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直接将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严格票据管理,强化源头控制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和票据管理的有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用缴销保管制度,搞好票据管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切实强化源头控制。各区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统一发放和缴销。
三、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
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加强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中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提取1%--2%的规定,确定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桓台、沂源、高青县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收费标准为3元/平方米。
综合开发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执收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给予编码的收费项目,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区县代收单位经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四、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