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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3]7号 2003年3月18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吉林省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吉劳就函字[2003]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吉财综[2001]1146号)规定,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现将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认证和相关市场准入资格。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单位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减免政策按照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3个委办厅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2]61号)规定执行。
  四、职业介绍中介服务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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