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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身板程序的通知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职工花名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还应提报上年末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7、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经济实体,应填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到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复意见;
  4、有关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和《“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9、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三)市内四区的区属和私营企业,由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市属企业、中央、省属驻青企业,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
  五市三区的企业,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认定。其中,中央、省、青岛市属驻五市三区企业,经五市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市、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企业,统一发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五)持有《认定证明》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认定证明》的管理
  (一)《认定证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备案。
  度隙ㄖっ鳌繁嗪虐瓷蕉±投蜕缁岜U咸U瞎娑ㄖ葱小F浣峁刮骸奥?年份代码(xx)+青岛市代码(02)+区、市代码(xx)+发证编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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