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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身板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2003年3月21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47号),现对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办程序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当年新增加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具体范围和条件的界定:
  1、企业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市、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2、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作为新办企业。
  3、服务性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及其它服务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4、商贸企业中不含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不含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上述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中不包含的企业。
  二、《认定证明》的办理
  (一)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应填写《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附表1),到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xx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并提报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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