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与施工单位携带工程概算书和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建设行政有关部门,按工程预算使用水泥总量或工程建筑总面积,预缴专项资金,并开具预缴专项资金收据。
(二)预缴专项资金计算标准如下:
1、按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工程预缴专项资金=水泥总量X2元/吨
2、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工程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面积X0.2吨/平方米X2元/吨框架结构工程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面积X0.4吨/平方米X2元/吨
(三)建设单位凭预缴专项资金凭证连同其它相关资料到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与施工单位凭批准的工程决算和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使用的有效凭证,到市散装办办理专项资金结算、清退,并开具专项资金收据。逾期未办理结算的,预缴金额转为专项资金,不予结退。
六、水泥制品企业按每季度使用袋装水泥量,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散装办缴纳上季度专项资金。
七、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用收据》(式样附后)。征收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省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八、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国家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它开支。
九、2003年12月31日后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擅自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的、使用袋装水泥而不按规定漏缴或不按时缴纳专项资金的水泥使用单位,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府第62号令)的规定处理。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