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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贯彻《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
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泥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2号令)和省经贸委、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黔经贸资源[2003]42号),加快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等土建工程应以使用散装水泥为主,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小河、金阳新区等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对由于受交通制约、场地限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向贵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散装水泥使用比例或减少、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企业、施工单位、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散装水泥供应、运输、储存、使用等设施设备配套建设,为使用散装水泥创造条件。建设单位也要积极为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创造使用散装水泥条件。
  四、根据省政府第62号令规定,对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施工和生产的建设单位、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标准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2元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征收专项资金工作由市散装办负责,市散装办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五、按照黔经贸资源[2003]42号文要求,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之前,须按工程预算使用水泥量预缴专项资金。未预缴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预缴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代征。具体申办程序和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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