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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鞍山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鞍山市利用电子监控设备
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28号 2003年3月17日)


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鞍山市收取机动车辆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的请示》(鞍价[2002]21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的复函》(辽财综字[2002]24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电子监控设备纠正交通违章收取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机动车辆每辆每次闯红灯收取纠正交通违章工本费16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电子监控设备的折旧、维修、材料消耗、人工、电费以及公告等全部费用(不包括罚款),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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