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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劳动与社会
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3]34号 2003年3月1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各区、海沧人劳社保局、有关用人单位,各区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户减免税的审核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在2002年6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 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下发以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取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按财税[2002]208号规定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 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开业经营的个体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03年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性质认定的办理程序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以及“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按《通知》规定备齐报送的材料后,按隶属关系送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三、申请减免报批时间
  企业应在取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新办个体户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减免税管理
  (一)为了防止《再就业优惠证》的重复使用并享受税收优惠,对企业、个体户 申请减免税时均必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并在批准减免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如果转岗、再下岗或优惠到期,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二)基层局必须设立减免税登记台账、减免税统计账,逐户分项记载减免的纳税人名称、税种、减免金额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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