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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客票工本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
(黔价费[2003]58号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函》(黔交财[2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0.05元/份(含左右联次三色印刷和左右联次前后四色印刷)。
  二、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应从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贵州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黔交财[1997]62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旅客站务费0.5元中列支,各客运站(场)不得在票外另行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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