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检验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监察、监督检验部门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如设备清理、打磨、介质排放、设备内部通风、有关辅助工具、材料、水、电等。
七、各级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要按照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制定的检验规程、检验范围和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
八、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检验工作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期限(以检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日为准)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15个工作日的免缴30%的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16~25个工作日的免缴50%的检验费;超出规定时间25个工作日以上的免缴全部检验费。
九、由于受检单位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致使检验单位未能按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验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检验手续的,每延误1天,加收5%的检验费,最高不超过50%。
十、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其检验费由责任方承担;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
十一、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收费按不超过锅炉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5倍收取。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并收费的,应与委托人或申请仲裁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十二、到市区以外检验时,确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其交通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负担。
十三、新增审查及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十四、本通知下发后,有关执收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财政收费票据。要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