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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
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2003年3月17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2号)规定,现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审查费和注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业、安装、维修保养、检验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3规定执行。
  二、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有关检验机构一般不得对其进行重复检验和收取检验费(省及省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抽检除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适当加收检验费:
  1、需要登高(或地下)检验工作的业务,其工作位置最高点(最低点)≥±3米(以土建基础±0为基准,下同)的,加收20%的检验费;≥±7米的,加收30%的检验费;>±7米每递增4米,加收5%的检验费,最高不超过60%(电站锅炉不超过40%)。
  2、进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内检验,加收20%的检验费。
  3、进出口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收费按该设备购进价格的1.0%收取。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合同规定方)承担。如外商要求按国外检验标准监督检验时,加倍收费;经检验不合格需要重新检验时,报检单位(或制造厂商)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部件价格的5%向检验单位缴纳复验费。
  四、检验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电站锅炉、气瓶除外),在处理和整改后,若再进行检验时,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大修后进行检验,按验收(安装)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五、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涉及按百分比收费的,均以产品出厂价格(含辅机附属设备、原材料)或工程总造价(含设备造价、工程施工费、保温)为计费基价。工程总造价以书面合同为准,甲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也计入工程总造价中,若合同总造价明显偏低,应按当时市场价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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