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确定意向: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经协商确定签订集体合同的意向,意向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二)起草文本: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一方起草;
(三)协商一致:双方召开平等协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集体合同草案提前7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四)审议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和企业工会印章;
(五)登记、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一式3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应当依法登记和审查,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签订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六)公布: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以适当方式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本市调控政策措施修改或取消的;
(三)因环境、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企业破产、停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及职工整体分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
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