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对等,各有3至10人组成。
双方协商代表因故造成空缺时,应及时委派或补选。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
第七条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兼作工会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为工会主席。其他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须经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应向职工公告。
第八条 平等协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议题:双方各自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职工权益等重点问题组织议题;
(二)拟定议案:双方各自整理议题,拟定协商议案,并在协商会议前7至15日交付对方;
(三)提出要约:双方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程序等;
(四)召开会议:双方经协商会议审定议案,双方首席代表作出回复意见;
(五)纪要处理:协商会议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纪要等经双方首席代表审定签字,并存档备案;职工工资方面的议案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商。
第九条 平等协商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平等协商会议可由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轮流主持。
第十条 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协商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会议的时间、内容、程序等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双方在协商中不得有过激性、歧视性行为,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条件,不得采用胁迫、引诱等不当手段;
(二)双方均有权提出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三)双方均有义务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企业真实情况和资料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
(五)协商会议的内容未经双方首席代表允许,不得随意外传或作失实性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