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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对假兵、假功、假残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主官,取消其安置资格。
  (七)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四、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重要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个人志愿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困难问题,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全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于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政府的安置工作总结材料于2003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退伍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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