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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颁发证照依法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缴、有关证卡代办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未就业前,城镇退役士兵自2003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四)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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