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军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琼府[2003]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对象
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仅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役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在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离队时间等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77号)精神执行。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继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
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2002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实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办法,有能力的单位要继续坚持安排就业为主、扶持就业为辅,安置任务重、难度大和经济欠发达的市、县可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或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规定标准一次性交纳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
(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开展自谋职业试点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省直属管理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是: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