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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银行机构在金融安全区的运行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抵债资产过户及变现过程中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银行机构要建立安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企业,银行机构应制定切合实际的评级和审贷标准,增加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加快资金到位,为企业抢抓机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三)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可进入金融安全区:
  1.服务水准高,按国内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最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2.机构主要执业者无不良记录,业内声誉良好。
  申请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制定准入细则。
  (四)担保公司
  我市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应进入金融安全区,分担银行对金融安全区内具有高成长性和一定风险性的中小企业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逐步在金融安全区内建立较为完善的担保体系。
  1.政府要集中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投入,提高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 
  2.担保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不具备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已脱离具有高成长性和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全力支持,不断提高担保额度。
  五、主要措施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在地方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各类金融机构的服务价格、资本充足率、经营行为和方式等方面的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止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金融安全区准入制度
  对于各类主体进入安全区,按照坚持标准、坚持能进能出的原则建立审议制度,保持区内主体的合理流动。对于企业,凡是拖欠利息和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有重大违法违纪的、私自多头开户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以及经管委会研究认定的,要强制其退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使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从根本上失去银行贷款的渠道。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金融监管部门给予重大处分的,经过一定程序也要给予退出安全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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