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企业、银行和中介机构,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商业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及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和退出的动态运行机制,由市金融安全区管理协调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和金融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金融安全区按照“严进宽出、择优扶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运行。进入金融安全区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
我市辖区内经银行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经申请备案,可直接进入金融安全区。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或未评级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经企业申请,由其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后进入金融安全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资产质量状况相对良好、不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
2.具有比较成熟的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后能够恢复或增强再融资能力的上市公司。 3.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
4.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
5.有核心技术和适销对路的定型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具有较大发展空间,有连续3年盈利记录的未评级企业。
6.有历史债务,但连续3年主动偿还新贷款本息,新增贷款无不良记录的企业。
企业进入金融安全区后,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经银企双方协商享受贷款利率优惠,发生的中介费用予以优惠。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要强化互信、互助和长期合作意识,诚实守信,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通过自身挖潜提高偿债和盈利能力。进入金融安全区的企业如有拖欠利息、逾期还贷、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私自多开户头、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外,还要强制其退出金融安全区。
(二)金融机构
我市辖区内商业银行原则上全部有资格加入金融安全区,要按金融法律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操作,切实履行职责,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有效运用货币政策,依据有关金融法制法规,向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2.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为金融安全区内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信贷服务。
3.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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