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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
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24号 2003年3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省局研究制定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
  (一)2003年3月31日前,省内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从2003年4月1日起,省内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停止向一般纳税人发售手写版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省内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1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省外(含青岛)专用发票抵扣时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
  (四)自2003年4月1日起税务征收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停止代开手工版专用发票。
  二、关于推行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工作
  (一)为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对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可要求其自愿选择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范围、收费标准及其防伪税控维护费标准暂由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报省局备案。对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一律不得收取防伪税控培训费。
  (二)税务机关为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三)中介机构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负责。
  三、关于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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