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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工读学校
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青[2003]2号)


各有关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市教委决定对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工读学校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上岗准入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通过开展工读学校教师教育科研、管理和心理学等专门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高工读学校教师的科学理论水平和岗位应用能力,形成一支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忠诚于工读教育的教师队伍。
  二、培训对象
  已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本市工读学校教师。
  三、培训形式、时间和内容
  1、培训形式:以课堂教学与自学相结合,以专业技能与教育案例相结合,以社会调查与课题研究相结合。
  2、学员参加培训占用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一天。
  3、培训内容和计划另发。
  四、考试要求
  全市统一教纲教材,由专家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考试内容分两个部分:
  1、理论部分采取书面考试或考核;
  2、专业技能部分以岗位实际案例研究和实际操作为主。
  五、组织机构
  1、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由市教委统一规划、管理,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工作,并与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共同负责招生、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2、为保证培训质量,成立专家组对培训计划进行审定,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1、报名工作自文件下发后即开始。
  2、培训和考试工作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3、考试合格者将取得《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证书》。
  4、对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在上海教师教育网上建立人员资源库,提供查询。
  5、已持有《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工读学校教师,凭原证换取《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证书》。
  6、对已通过培训、听课验收,但还未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工读学校教师,改发《上海市工读学校教师岗位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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