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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放牧、堆放和弃置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取土采石、种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养鱼、灌溉、排放污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四)损坏、移动、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侧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九)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的机具进入高速公路;
  (十)车辆滴漏、散落物品和拖刮高速公路路面;
  (十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设置标志灯、标志牌、广告牌,张贴宣传物品;
  (十二)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超过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通过高速公路时,应当经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在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第十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赔偿费。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的通行收费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凡进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并出示执法证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服从监督检查,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单位未按照标准维修养护高速公路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行为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二)、(四)、(五)、(六)、(七)、(八)、(十一)项行为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第(三)、(九)、(十)项行为的,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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