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其完好畅通,维护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现代化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和机械应悬挂安全标志,养护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过往车辆发现安全和警示标志,应当避让。
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拦截车辆;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放牧、堆放和弃置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取土采石、种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养鱼、灌溉、排放污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四)损坏、移动、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