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机化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所需的办学事业经费有保证,能自主安排使用教学经费。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办学经费无挤占、挪用现象。
第十六条 农机化学校在收取培训费时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省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使用财证部门监制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收费许可证”中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要张榜公布,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农机化学校兴办经营服务实体或校办企业。其兴办的经营服务实体或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部门都不得向其收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费用。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等支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管理、教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奖励、激励机制。有近、中、长期发展的需要。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好,能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农机化学校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搞好自身建设,达到规范建设要求的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分别授予“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学校”、“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示范学校”称号。对于办学规模大,培训面宽,整体教学水平高,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授予“山东省农机重点学校”称号。在学校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凡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建设与管理严重滑坡,教育培训质量差,限期整改没有明显进展,已经或即将对农机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停止办学资格。
“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学校”、“山东省农机规范化建设示范学校”、“山东省农机重点学校”称号由县级农机化学校申请,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省农机管理部门审定公布并核发标志牌;每两年审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