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机化学校的教师(教练)须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的上岗证,方可从事教学工作。农机化学校教师(教练)的岗位培训和考核,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农机化学校应根据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当地农机工作的总体部署 ,制定年度培训和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招收学员和组织培训。对参加培训学员,应提前下发“入学通知书”和培训教材,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驾驶员的培训,要严格执行部省颁布的教学计划和大纲,使用省统编教材,保证授课学时和培训质量。严禁私自编印教材和随意压减学时。大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5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50个学时;小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车驾驶员理论授课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实习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自走式专用机械操作手的培训时间不少40学时;对于自学学员的理论辅导不得少于8个学时,实习辅导不得少于16个学时。
农机管理干部培训,农机修理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农机技术员和“绿色证书”培训,应按照部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各项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化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学员档案、考试档案等,使用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和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学员薄、成绩册等。
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农机化学校颁发培训合格证。学校对培训合格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凭学员培训合格证、“入学通知书”存根和“农机驾驶员审核表”,经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申领驾驶证手续。对学员的考核或考试,农机化学校和农机监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也可联合进行。学员未经农机化学校培训合格和市农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农机监理机关不得核发相关驾驶证件。每年初,省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上年度各市农机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与农机驾驶员驾驶证的发放衔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参加农机管理干部、职业技能鉴定、农民农机技术员和“绿色证书”等培训的学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农机化学校分别颁发结业证。
培训合格证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学员簿、成绩册、农机驾驶员审核表等由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绿色证书”的颁发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