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农机化学校要结合实际确定办学方向,明确职责任务。
农机化学校应主要负责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和其他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和农民农机技术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
没有设立农机化学校的县,其培训任务由市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
第六条 农机化学校均要纳入成人教育管理。在搞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的同时,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广开办学门路,独立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班。农机人员学历教育和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机化学校要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在任期内,对学校的行政和教学等行使管理权。校长的任期工作目标,由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八条 农机化学校要有独立的培训场所,一般应能满足120人以上的培训规模。办公室、教室、实习室、电教室、图书资料室、教具库、食堂和教练场地等齐全。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教练场地不少于是1500平方米。校名规范,学校地址、号码清楚,校牌悬挂醒目,校园、校貌整洁,园林绿化面积达到校园面积的20%以上。
第九条 农机化学校要具有与教学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电教设备。包括录像机、电视机、收录机、幻灯机、投影仪、微机等。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多媒体和远程教学设备。
教练车。包括大、中、小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车运输等。教练车总数不少于5台。
教具。解剖车、解体车各1台,主要耕整收获机械不少于3台,教学挂图、教学模型和图书资料等齐全。
交通、通讯设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电话和传真机等。
教室桌椅配备。桌椅一般按60人以上培训规模配备。
开展农用车及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农机化学校应有满足其教学用的教练车、教练场等教学设施(具体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第四章 教师教学
第十条 农机化学校要有一支能满足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队伍。在校固定教职工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70%。理论教员应占教职工总数30%,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教练工作相对应的驾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