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全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省办制定了《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办科技质量处。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
山东省县级农机化学校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级农机化学校(以下简称农机化学校),承担着农机系统的管理干部、职工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并从事着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是农机化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农机化学校建设,提高农机队伍素质,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农机化事业发展,根据
农业部《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学校是为农机化发展服务的独立事业单位。新设、调整、合并、撤销农机化学校或改变农机化学校的性质,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 农机化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宗旨,按照“立足大农业,发展大农机”的要求,立足农机,面向农业、农村和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第四条 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健全学校领导班子,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校长履行工作职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农机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