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施“十项鼓励”措施:
一是鼓励员工购股。在自愿的条件下,将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折股出售给职工,逐步置换全民职工身份,激励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果,同时要避免平分股份,出现新的“大锅饭”。
二是鼓励法人代表持股。改制企业原则上实行厂长、经理年薪制,同时将国有股金增值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用于购股,在企业持续赢利的情况下持股比例逐步提高。
三是鼓励非物化要素入股。在企业改制中,不仅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资金可以折股入股,而且鼓励技术、信息、经济关系和品牌等无形资产折股入股。
四是鼓励破产企业重组。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要实行产权制度创新,按新机制运作,不搞翻牌公司,一般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有条件的可将闲置土地优先拍卖给重组企业。
五是鼓励“一厂两制”。将企业中有条件的改制部分,分块救活,同比例负债,优资先股。
六是鼓励内部“债转股”。土地和其它有效资产可折顶欠发员工工资及其它收入性债务,征求本人同意后转成股份。
七是鼓励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中,厂长、经理要由任命制逐步向选聘制过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优选的原则,将那些懂经营、会管理的人才及时选聘到企业决策的岗位上来。
八是鼓励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省、市(州、地)、县(市、区)政府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九是鼓励培育优胜。用足用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返税、贴息、缓费等优惠政策,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经营业绩优良的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
十是鼓励多渠道吸引人才。为使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能够引进各类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各市(州、地)均可设立或在已有的机构上加控人才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事业编制,将引进人才的工作关系放在中心,报酬由企业负担,政府在职称,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三、评审办法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和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50%左右的中小企业;
2.主要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发展水平,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3.有技术依托单位,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合作关系;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以上,年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占销售收入的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