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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千户百强”工程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实施
“千户百强”工程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千户百强”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千户百强”工程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干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02]50号)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优秀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全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现结合我省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策扶持和示范引导,“十五”期间,培育1000户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优秀中小企业和100户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50%以上、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在量的增长和质的提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每年选择100户成长性好的优秀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集中给予重点支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二、扶持政策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继续加大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使国有中小企业步入非公经济发展的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从2003年起,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总量,对经认定的优秀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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