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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延州政电[200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近几年,随着我州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全州各类机动车辆猛增,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已严重威胁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现将加强全州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对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任务,明确职责,把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2003年6月底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机动车用户能够深刻认识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自2003年7月1日起,全州将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检测地点设在各县(市)公安交警机动车检测线,具体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要配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经检测排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发放《春检证》、《年检证》,不准其上路行驶;新落籍的机动车初次检验排气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牌证;按规定应报废的机动车,要及时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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