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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不得将应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变相收费或转移到其他收费站点收费;对收费站位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影响道路交通运输畅通的,要进行调整;对符合保留条件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进行登记,核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逐级上报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要认真清理整顿已经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对按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要立即停止收费。
  (三)综合治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违规执法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违规执法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乱罚款、重复罚款、罚款不开票据、少开多收、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纠、只罚不纠、以罚代管,扣驾驶证不开暂扣证,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规定程序及在行政执法中勒、拿、卡、要等问题。
  (四)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全面整顿。重点治理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定期检测时搭车收费、只收钱不检测、乱检测、乱收费;强制推销车辆附加装置、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及保险等;违反有关规定,强制参加培训、咨询等活动,强制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强制机动车辆到指定检测点检测等问题。同时,取消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到4月底)
  1、清理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将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有关批准文件于4月初报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市减负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审定。经省审定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2、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情况及有关材料于4月底前报市减负办。市减负办与市有关部门对收费站点进行审核后,报省重新审批(交通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审批;城建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减负办审核后,报省审批)。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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