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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经贸委等部门
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
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制定的《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市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治理整顿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行为和道路收费站点,加强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的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减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运输和出行负担,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上述收费或罚款项目进行清理,认真审核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标准、执行期限和适用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对超标准的要降下来;对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对各种摊派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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