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3]77号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委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的函》(川计生函(2002)5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在原川价字费(1998)52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每例45元的基础上,现调整为:
1、省级鉴定费每例800元;
2、市级鉴定费每例150元;
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病历及鉴定结论的制作等费用。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发生的必要的辅助检查,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者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