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职能,市政府决定修改《
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附:
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9件政府规章
一、《
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
1、第三条修改为:“大连市公安局是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
2、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企业在大连地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在接到批准书或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后的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副本或影印本)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登记,领取驻在登记簿。”
3、删除第八条和第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
大连市农村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49号)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出生,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向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2、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死亡,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邻居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迁往城市、县城、集镇、郊区的,还须持招生、公安等部门发给的录取、准迁证明,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应征入伍的,凭武装部门签发的入伍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
第四款修改为:“被逮捕判刑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公安等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被劳动教养的,其户口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4、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口迁入,须在到达落户地十日内,持户口簿、迁移证、准迁证、同意迁入联系信、落户地村(居)委会开具的申报单,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报户口。”
第三款修改为:“刑满释放和假释、缓刑的,凭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劳改部门的证件申报登记户口;因病保外就医的,凭劳改部门的证明申报暂住户口;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劳动教养部门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副页)申报登记户口。”
5、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
1、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删除第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
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1号)
1、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一)(略)
(二)违反第十条(一)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路灯电源,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路灯设施不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罚款。”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城市路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五、《
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大政发[1991]55号)
1、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游客应服从海水浴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海水区域内游泳。游泳活动应自觉遵守有关游泳安全的要求。”
2、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给予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