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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区别对待。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主动纠正,对不主动自查自纠,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属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属于工作中的问题,凡是进行自查自纠的,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只要是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治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治理整顿的范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不以上述时间为限,均纳入治理整顿范围。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和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四)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问题。
  (五)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
  (六)2002年自治区土地市场清理出来的问题一并纳入此次治理范围。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采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步骤与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准备和治理整顿阶段:2003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批示和国土资发[2003]49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近年来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深入学习,着重学习《土地管理法》关于的规划用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违法查处等几项重要原则和制度,学习土地市场管理的六项基本制度(即: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梳理、分析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分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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