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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农民建房
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金[2003]98号)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沪价商[2002]016号、沪财预[2002]0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65号),现就农民建房占补平衡及耕地开垦费收取问题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同时做到占补平衡,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范围内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通过土地整理补充占用的耕地,可以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但不得直接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向农民个人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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