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开展辖区就业服务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九)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统一称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发放《劳动手册》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
  (二)负责对本辖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中介服务工作。
  (三)按规定受理本辖区失业人员申请各类失业保险待遇。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统计和调查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核实和跟踪管理工作,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五)负责本辖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指导本辖区居委会就业援助员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七)负责开展本辖区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工作。
  (八)开展本辖区劳动保障政策的咨询和宣传。
  (九)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和咨询。通过各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组织社区内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
  (二)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核实工作,掌握社区失业、协保、无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的动态状况。
  (三)指导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并为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
  六、关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
  (一)市、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市、区(县)协商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根据本辖区的人口和就业服务工作任务的轻重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其基本工资与基本待遇由街道(乡镇)负责解决,奖励与工作经费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结合对街道(乡镇)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行风建设等情况的考核给予适当补贴。
  逐步推进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选择条件成熟的街道(乡镇),试点实施购买服务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就业援助员由居委会聘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标准解决。区(县)、街道(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城乡结合的区(县)可参照居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的办法,在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村委会聘用就业援助员,所需费用主要由区(县)解决,市里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