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开展本市开业指导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促进岗位开发的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开业项目的开发、开业咨询支持、开业信息服务等工作,协调和落实各项开业优惠政策;参与制定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管理办法;指导区(县)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开展全市创业培训工作;承担开业贷款担保的相关业务工作。
(六)负责本市外地劳动力的就业管理和综合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外地劳动力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对在沪设立的外地劳动力劳务机构资质的审核和本市设立在外省市劳务基地的管理、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外地劳动力管理费的征缴和使用办法。
(七)指导区(县)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参与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援助办法,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
(八)负责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子系统业务功能的维护。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并负责落实。
(十)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政策咨询和宣传。
(十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劳动力资源管理工作。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档案管理以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
(二)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介绍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和劳动者求职登记工作,收集和发布空岗信息,提供岗位信息查询服务,匹配供需双方信息;开展专业人员职业介绍工作。
(三)组建专职职业指导员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服务,指导参加职业培训。
(四)管理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负责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批、核销和发放,负责享受失业保险的个人信息记载工作等。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开业指导服务工作。负责非正规劳动组织与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协调和落实各项开业优惠政策;负责开业项目开发、开业咨询支持、开业培训、开业融资支持、开业信息服务。
(六)负责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保障工作,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信息的动态维护。
(七)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劳动子系统区(县)业务功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