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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令,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人场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三十一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精神文明建设,改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三条 建筑劳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建筑材料,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六章 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项,以及进行建筑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五条 建筑劳务企业应及时发放建筑劳务人员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除及时向劳务企业拨付工程款外,还应督促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凡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除追究劳务企业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具有相关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靠法律解决,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违规的过激行为。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劳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劳动、安全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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