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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二、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公示制度,增加价格透明度
  商品住房销售必须按国家规定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1、所售商品住房每套单元房的销售价格、房屋面积、付款方式。涉及优惠、赠与或提供免费服务的,应当标明优惠额、赠与的品名和数量或免费的服务项目。
  2、商品住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开发企业应当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商品住房座落位置、房屋结构、楼层、朝向、装修质量标准。
  4、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承诺的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等项目及收费标准。
  5、符合政策规定的商品住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6、房管部门发放的所售楼寓《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其它应予以公示的事项。
  三、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成本核算,认真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政策。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实行成本监审的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在前期工程结束后,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或申报成本。未经申报核准的,不予办理预售手续。
  2、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3、开发经营者在公示资料或广告宣传中应如实介绍楼盘及相关收费情况。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标示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用语诱导消费,进行价格欺诈。
  4、开发经营者应将公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并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政府依法调整税费的除外。
  5、任何开发经营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违反规定,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代收费用列在价外征收。
  四、严肃商品住房价格政策,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乱摊成本、乱收费用、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及收费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以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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