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郑价公[2003]2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4、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
开发区内营业性用房及设施的建设费用;对社会的集资、赞助、捐赠支出及其它与开发经营成本无关的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国家规定不得进入成本的其它费用。
5、强化对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加强对经营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乱收费,减轻开发企业负担,降低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