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市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电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市排水成本大幅度提高,也直接影响了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为了缓解排水企业的困难状况,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经省物价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25元调整为0.50元。
(二)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能够按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达标排放污水的,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90元;不能达标排放的,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