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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淄政发[2003]36号 2003年3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建立污水处理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03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临淄城建水厂供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的0.35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40元;供工业和其他各类用水,由现行的0.48元立方米调整为0.7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提高0.27元。
  (二)各类自备水井(包括居民自备水井)污水处理费一律调整为0.75元立方米。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即:家庭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8立方米内,按调整后征收标准的70%收费;超用水量部分按正常标准收费。
  上述征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按用户实际用水量或自备水井取水量收取。
  二、调整范围
  市自来水公司和临淄城建水厂供水用户以及张店区、高新区和临淄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小区自备水井。
  市污水处理公司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他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所在区县政府研究制定。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及解缴方式
  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收取的办法。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市、区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井的用户,由市、区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代收单位按征收总额的0.5%提取委托服务费后,月末将全部征收款项分别上交市、区财政专户存储。其中,属于高新区、张店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分,代收单位提取委托服务费后,当月要及时上交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并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上交市财政局。高新区和张店区水资源管理部门征收部分,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不再提取委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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