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眉山市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川价函[2003]66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眉山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眉山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报告及听证会纪要收悉。经研究,根据低价起步,兼顾各方面有承受能力的原则。现将你市污水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眉山市污水处理厂(在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直接排放污水进管网的单位及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对城市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2元;对其它经营单位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7元。
三、污水处理费由你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一并征收,按月拨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同时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