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基层局的C级信誉等级的初评标准
考评分不足80分或者在评定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的;
2、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年检不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3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5 、有偷、逃、抗税行为的;
6、有未接受处理的税务违章行为的;
7、有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的;
8、一个评定年度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9、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10、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不完整、不真实的;
11、有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并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四条 协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评单位)进行协助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协评表》(以下简称《协评表》),并发往协评单位,协评单位收到《协评表》后,应在十日内协评完毕,并将《协评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评单位对协评结果负责。协评单位未按期将《协评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的,视为无意见。
第五条 评定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的标准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的,为不符合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具体判定依据,以税务机关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为准。
1、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
2、故意拖延税务检查的;
3、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无故对税务检查人员避而不见的;
4、拒绝提供各种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5、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转移、隐匿、销毁其证据资料迹象或行为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检查的。
第六条 偷税、逃税、抗税的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