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
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3]48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基层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55号文件,以下简称《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搞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和分等级管理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管理,提高征管质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操作办法
第一条 评定组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分设两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市局评定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征管处长任副主任,计会、稽查、法制、税政、票证、登记部门的处长(所长、局长)为委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征管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征管、税政、计征、法制等部门的科长任委员。主管税务机关评定委员会的综合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科(所)负责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 基层局的 A级(含AA、AAA)级信誉等级的初评标准
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统一由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各基层局在进行初评时,暂不对纳税人的社会诚信情况进行评定,各基层局上报的A级信誉等级初评标准为:
考评分在85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定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
1、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2、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3、在一个评定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4、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5、未有C级所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