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应会计核算健全,设置能够正确计算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同时建立原材料明细帐、库存材料保管帐、产成品明细帐及库存产品保管明细帐,详细记录采购原材料、产成品的购入、领用、销售及结存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生产过程进行核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上述有关规定对企业是否为生产性企业进行判定。如有判定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对企业调查完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局。
第八条 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加大对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评税力度,对企业的抵扣税额、成本核算的真实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评税:
1、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能力,通过对其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其产品的合理单耗范围,判断原材料收购数量是否异常;
2、通过对企业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原材料市场同期或同行业的价格比较,确定企业原材料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3、对企业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相比较,确定有无无货交易、无资金交易的虚开收购发票问题;
4、通过对企业的过路、过桥费、运费结算单据等资料的分析,判断企业是否以自有车辆进行收购,同时运用同行业、同一收购地至我市的运费标准和同类产品的运费标准做比较,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将运费并入收购金额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5、根据部分产品的平均出成率,判断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是否真实;
6、通过对企业收购金额与领用金额、存货金额的计算,将企业的帐面存货数量与企业实际库存数量进行比较,判断企业是否正确结转成本。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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